宜兴市凯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宜兴市凯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拉斯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8)粤0115执3342号终结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5执3342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凯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谢桥科创园B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9331007A。
法定代表人:方开云。
被执行人:广州拉斯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粤海大道九涌段加工区管委会大楼一楼X10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683258982A。
法定代表人:FelixBernhandWyss。
关于宜兴市凯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拉斯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5民初485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宜兴市凯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就广州拉斯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尚欠货款990889.12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0元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凯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凯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属于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5执3342号案件终结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实效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郑伟军
审 判 员  卓剑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美棋
书 记 员  李德胜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