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308号
原告:广州拉斯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粤海大道九涌段加工区管委会大楼**X10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683258982A。
法定代表人:FelixBernhardWyss,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昉,广东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凯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谢桥科创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9331007A。
法定代表人:方开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伟,该公司法务。
原告广州拉斯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凯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拉斯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广州拉斯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拉斯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由广州拉斯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开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