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5103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凯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谢桥科创园B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9331007A。
法定代表人:方开云。
委托代理人:潘靖勤,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移送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凯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以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移送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2020)粤5103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付还货款717613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8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的利息损失)、保全费2995元;向本院缴纳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48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以及移送执行人的移送,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接受询问,未积极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开设有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了人民币24116.81元,其中5488元用于清偿案件诉讼费;50元用于清偿执行费,余款18578.81元发放申请执行人。
三、通过向潮州市潮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潮州市潮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原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潮安区(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1××9号),经查已在(2017)粤5103执1219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抵偿给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参与约谈,但申请执行人未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约谈。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执行到部分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5103执3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温崇立
代理审判员 魏洁艳
代理审判员 徐汐蓉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翁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