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执9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飞梭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路15号三层321。
法定代表人:***。
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飞梭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调字第0239号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北京飞梭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向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人民币18.8万元。
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受理通知和财产调查表。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飞梭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
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北京飞梭网络信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31.45元。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北京飞梭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没有可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股权和有价证券等财产。
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北京飞梭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来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没有到庭。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飞梭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情况,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还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目前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飞梭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人民币18.8万元,仅履行了人民币1731.45元。上述事实,有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有关查询材料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法院在执行中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本案中,因被执行人北京飞梭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后,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查找被执行人,采取扣划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鉴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调字第0239号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骁
审判员***
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冯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