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4132号
原告: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奕,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高新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豆骊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高新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陕西***高新制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约定了仲裁解决纠纷,应依法驳回原告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在2022年1月24日签订的《结算审核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因履行原合同及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咸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依据该协议提出驳回原告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符合《仲裁法》的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79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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