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阜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市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倪卫、司网兵、如皋市皇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执2984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宋在付。
被执行人倪卫,男,198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司网兵,男,197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如皋市皇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倪卫。
被执行人南通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司网兵。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卫、司网兵、如皋市皇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82民初7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倪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通市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748499元并承担上述代偿款中本金部分资金被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747279.31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司网兵、如皋市皇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对倪卫的上述债务向南通市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2220元,由倪卫、司网兵、如皋市皇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受理后,由张鑫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代偿款748499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20元,执行费11277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于2019年6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10个银行账户,2019年11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2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被执行人目前仅有零星余额的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南通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苏F×××**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但未能实际扣押。
4、本院于2019年8月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司网兵名下位于如皋市××(××区)××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本院(2017)苏0682执207号案件中处置。
5、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通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区)××室、××室、××室、××室、××室、××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本院(2019)苏0682执1380号案件中处置。
6、本院至被××人如皋市皇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在经营,未找到法定代表人倪卫。本院至被执行人司网兵住所调查,其所在居委会工作人员反映司网兵户籍地已拆迁,不清楚其具体去向。
7、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倪卫、司网兵高消费。
本院将本案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司网兵、南通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另案处置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南通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2民初7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汤雪飞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