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阜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阜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21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阜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60812776L,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宋在付。
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61324950T,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周敏。
被执行人周敏,男,195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阜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周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7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江苏江中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江苏阜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300万元,并承担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江苏江中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江苏阜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32816.49元,并承担以32816.49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周敏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6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30元,由江苏江中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被告周敏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阜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常雪萍执行,由卢浩协助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000000元,利息429524.94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3500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代偿款利息32816.49元,利息3289.06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案件受理费15530元,执行费37947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本院通知被执行人到院,被执行人本人予以签收。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本院于2022年6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额度冻结3592607.49元,冻结期限一年。
2.查明被执行人周敏名下有牌号为苏F×××**、苏F×××**的汽车各一辆,本院于2022年6月9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因未能实际扣押等原因,暂无法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如皋市××街道××室的不动产,周敏占该不动产1%的份额,本院于2022年6月9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4.至被执行人周敏住所地及所在村委会实地调查,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村委会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下落不明,未反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未执行到位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周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
四、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线上线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但除上述本案暂无法处理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2民初7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常雪萍
审判员  蒋**
审判员  孙福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