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阜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蚌埠市华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阜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江苏阜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富海沥青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1048号
申请人:江苏金富海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静脉产业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磊。
被申请人:蚌埠市华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港口产业园五蚌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94年6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怀远县。
被申请人:江苏阜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地址,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港口产业园五蚌路****div>
被申请人:江苏阜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石庄镇绥江路**iv>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金富海沥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蚌埠市华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阜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江苏阜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华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阜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江苏阜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华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阜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江苏阜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焰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