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雁民初字第3274号
原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李佩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明,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云,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纬二十街58号。
法定代表人段红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武龙,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万军,该公司副总工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7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刘 茹
人民陪审员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王钶峰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书 记 员 焦玉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