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执661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荣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北侧逸翠园-西安(**)第********房。
法定代表人:王荣,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段红星,总经理。
关于陕西荣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03民初6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陕西荣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亦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