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禾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8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长武丹佛尔油气井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
被执行人: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
被执行人:陕西禾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陕西西咸新区海祥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薄某某。
申请执行人长武丹佛尔油气井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禾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西咸新区海祥置业管理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28民初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武丹佛尔油气井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执行人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禾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950000及利息;二、执行人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禾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5696.50元;三、被执行人陕西西咸新区海祥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就借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2022年4月21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职权向被执行人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禾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西咸新区海祥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消费令,并告知申请人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428执1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志英
审判员  曹庚科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孟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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