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恢13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103民初6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487800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3487800元、执行费1951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杨晓军
书记员 冯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