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坤德置业有限公司、延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3民初333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晶,陕西常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段红星
被告:陕西坤德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段红忠
被告:延安***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飞
原告***诉被告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坤德置业有限公司、延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延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延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延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永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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