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某某渭南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异225号 异议人:陕西***渭南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河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陕西***渭南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公司称,其与被执行人三河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该工程款未经法院审理确认,***在明知碑林法院对其强制执行,同时给异议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会同***(因非法拘禁***已被雁塔区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与异议人商谈工程款结算支付事宜,最终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三河公司将异议人所欠其工程款项全部转让给***。协议签订后,异议人仅支付***50万元,之后再无力支付。此后,***将异议人与***起诉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债权转让协议,理由为:其是被***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其对该债权转让协议不予认可,临渭区法院驳回***诉请,渭南市中院维持判决。异议人认为,债权转让协议主要是***与***为协议方,异议人只是配合履行还款义务,该债权转让协议经渭南市二级法院审理,未予撤销,合法有效。异议人与三河公司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异议人不能按法院通知书要求向申请人支付三河公司所负债务,请求撤销(2021)陕0103执恢1321号之三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本院查明,***与三河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6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6)陕0103执3150号。2017年4月19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本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向***公司送达(2021)陕0103执恢1321号之三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其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你对被执行人三河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4027800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022年5月20日***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依申请人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履行通知应当载明提出异议的期限;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本案中,本院向异议人***公司送达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异议人***公司在十五日内即提出异议,称异议人与三河公司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做审查。异议人请求撤销(2021)陕0103执恢1321号之三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1)陕0103执恢1321号之三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婷 审判员  阮 宇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