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国泰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恒利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22执保66号
申请人:辽宁国泰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宾满族自治县下夹河乡岗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恒利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医药工业园区河西新区(河西开发区桂花园小区2913)。
法定代表人:李成双,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申请人辽宁国泰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路桥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恒利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利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国泰路桥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恒利达公司、被申请人**名下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的32.04万元。
本院在执行国泰路桥公司与恒利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国泰路桥公司为保障权利能够得到保障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采取诉讼保全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恒利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十字街支行账号:4205********_1上的存款82160.35元;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恒利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黄冈蕲春支行账号:1279********_80000上的存款475.00元;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恒利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武汉分行账号:3831********上的存款10932.44元;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十字街支行账号:4340********_156_1上的存款2833.84元;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金桥支行账号:6217********_156_1上的存款278.87元;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贞丰县支行账号:6228********上的存款133.50元;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黄冈蕲春县支行账号:1814********上的存款48218.48元;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黄冈蕲春县支行账号:1814********上的存款14666.35元;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蕲春濒湖支行账号:1814********上的存款51.49元;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六盘***支行账号:2410********上的存款134.45元;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账号:085e9858e7d5a6a5792ccb178@wx.tenpay.com上的存款4.9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