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22执保38号
申请人:辽宁国泰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宾满族自治县下夹河乡岗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浙江赤道筑养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次乌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辽宁国泰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赤道筑养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国泰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查封并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全部银行帐号,支付宝、微信,保全金额500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泰公司与被申请人赤道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而诉讼本院,其为保障权利能够得到保障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采取诉讼保全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浙江赤道筑养路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诸暨支行营业部帐号为3688********上的存款164408.69元;
查封被申请人浙江赤道筑养路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诸暨新世纪支行帐号为4006********上的存款616011.07元;
查封被申请人浙江赤道筑养路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湄池支行帐号为3305********_1上的存款12116.24元;
查封被申请人浙江赤道筑养路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帐号为6232********上的存款9928.86元;
查封被申请人浙江赤道筑养路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帐号为9550********上的存款9928.86元;
查封被申请人浙江赤道筑养路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杭州西湖支行帐号为1202********上的存款14.64元;
查封被申请人浙江赤道筑养路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诸暨支行帐号为1211********上的存款4356.6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