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中威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保40号 申请人: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化龙镇***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D9A6Q13。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中威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三棵树大街北树小区8栋1层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571938158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升阳街1570号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道办事处信阳社区办公楼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6MA17J10G2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景二道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606109510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5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44439534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中威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公司、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中威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公司、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国仁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