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宁雨润绥阳木耳大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6民初378号
原告: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景二道街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东宁雨润绥阳木耳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绥阳镇黑木耳大市场,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宁雨润绥阳木耳大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文 豪
书 记 员 穆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