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8109民初1076号之二 原告:黑龙江省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茂滨江新城一期1区5号楼2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景二道街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原告黑龙江省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5元,由黑龙江省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曲贵武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