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

香港子午线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19初1001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初1001号
原告:香港子午线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FLAT/RM19CLOCKHARTCENTRE301-307LOCKHARTROADWANCHA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本刚,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港子午线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香港子午线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港子午线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香港子午线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01元,减半收取25301元,由原告香港子午线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高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