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与金鹿(北京)公务航空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3财保282号
申请人: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遥墙镇机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05882971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鹿(北京)公务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51617993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古公司”)与被申请人金鹿(北京)公务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鹿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太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鹿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45万元。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鹿(北京)公务航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一百四十五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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