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初1211号之一
原告: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TokioMarine﹠NichidoFireInsuranceCo.,Ltd),住所地日本东京都千代田区丸之内1-2-1。
法定代表人:古米夏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海轩,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昱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与被告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9月28日,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以已与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并收到和解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948元,减半收取63974元,由原告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高静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焦琳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