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与马全礼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91民初31号
原告: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黄恩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本刚,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全礼,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山东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山东锦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古公司)与被告马全礼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古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全礼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赔偿金5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被告马全礼使用伪造的通过证通过机场5号道口进入机坪,被机场公司消防安全保卫部检查人员发现,并移交机场公安局。经机场公安局调查,查清被告马全礼违法事实,机场公安局给予被告马全礼治安拘留的处罚。机场区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区域,为确保机场安全和公众的人身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通行证的方式进入机场区域。马全礼的上述行为也严重影响到了机场区域的安全。被告马全礼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基于以上事实,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解除了与被告马全礼的劳动关系,因此不属于违法解除,故不应当向被告马全礼支付赔偿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马全礼辩称,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劳人【2017】383-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晰,但在确定被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答辩人支付的具体金额上计算有误。2016年11月8日因答辩人严重违反被答辩人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而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答辩人及时向太古公司回复,明确表述自己并未伪造过证件,不接受公司的辞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依据法定补偿标准向本人支付经济补偿。且被答辩人太古公司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存在伪造证件的行为,且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答辩人“使用伪造的通行证”属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载明的解聘事由中的任一情形,因此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认定事实错误,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综上,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认定事实错误,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权益。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马全礼与原告太古公司于2002年8月5日与被告马全礼建立劳动关系,任飞机维修一职。2016年10月20日,马全礼以涉嫌伪造机坪通行证遭查扣,经公安机关查证,证件系伪造。2016年11月8日太古公司以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四章第7(4)(8)规定为由,作出与马全礼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与马全礼解除劳动关系。
以上事实由《员工手册》及发放签到单、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决议和签到表、太古公司向工会发送的通知函、工会出具的关于《对飞机大修部员工马全礼解除劳动合同事宜》的复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发件单及存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回复函、法院依申请调取的马全礼被山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处罚的档案材料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另查明,马全礼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企业年金1734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17500元。该委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580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马全礼自2002年8月5日入职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至2016年10月20日因使用伪造控制区通行证被查获,至双方劳动关系2016年11月8日解除,被告已在原告处工作14年,被告应明知使用伪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的后果,被告使用伪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行为不仅违反原告处规章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亦置空防安全于不顾,为一己之便,铤而走险。其行为不仅仅是使用伪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且是对机场空保制度的践踏,若任人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必将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原告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马全礼赔偿金580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马全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曲劲松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