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与马全礼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91民初32号
原告: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黄恩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本刚,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全礼,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山东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山东锦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古公司)与被告马全礼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古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全礼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赔偿名誉损失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份,被告马全礼使用伪造的通行证通过机场5号道口进入机坪,被机场公司消防安全保卫部检查人员发现,并移交机场公安局。经机场公安局调查,查清马全礼违法事实,机场公安局给予马全礼治安拘留的处罚。机场区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区域,为确保机场安全和公众的人身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通行证的方式进入机场区域。马全礼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到了机场区域的安全,因马全礼的违法行为,2016年11月28日济南国际机场航空安全委员会对原告进行处罚,对原告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暂停六个月的办证资格,给原告在行业内造成不良影响和一定的经济损失(保留追究马全礼经济损失的权利)。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马全礼辩称,太古公司的损失是由其自身证件管理不善导致,并非由被告个人造成,且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马全礼与原告太古公司于2002年8月5日与被告马全礼建立劳动关系,任飞机维修一职。2016年10月20日,马全礼以涉嫌伪造机坪通行证遭查扣,经公安机关查证,证件系伪造。2016年11月8日太古公司以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四章第7(4)(8)规定为由,作出与马全礼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与马全礼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11月28日,济南国际机场航空安保委员会作出济机安保委发【2016】1号文件《关于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伪造控制区通行证件的情况通报》,采取了一定的措施。
以上事实由《员工手册》及发放签到单、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决议和签到表、太古公司向工会发送的通知函、工会出具的关于《对飞机大修部员工马全礼解除劳动合同事宜》的复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发件单及存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回复函、济南国际机场航空安保委员会作出济机安保委发【2016】1号文件《关于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伪造控制区通行证件的情况通报》、法院依申请调取的马全礼被山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处罚的档案材料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另查明,太古公司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名誉损失20万元。该委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马全礼于2016年10月20日因使用伪造控制区通行证被查获,并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拘留。济南国际机场航空安保委员会以此为由对原告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原告主张被告马全礼赔偿原告名誉损失20万元,无法律依据,故原告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诉请,本院不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马全礼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曲劲松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