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与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终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遥墙机场园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TokioMarine&NichidoFireInsuranceCo.Ltd),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丸之内1-2-1。
法定代表人:古米夏之,经理。
上诉人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代位的是日本空中通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AC公司)在《飞机维修保养一般条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法律关系中的求偿权,故应根据《协议》约定确定管辖。《协议》第17.6条约定,有关该协议的包括管辖在内的所有事宜均应按照英国法进行解释;第17.7条约定,如果双方之间发生与该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问题,双方一致同意,在尽其全力并以最大诚意穷尽所有能够友好解决的途径后,可以由英国仲裁法院按照英国法进行裁决。协议双方已选择了争议解决机构为英国仲裁法院,原审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答辩称,答辩人同意该案属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双方受《协议》约束。《协议》约定适用英国法,相应所谓“仲裁条款”的效力的审查也应适用英国法。根据英国法,《协议》第17.7条不构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上诉人称根据英国法《协议》第17.7条构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但未提供有关英国法的最起码证据。《协议》第17.7条中并未选定包含任何仲裁委员会,且世界上并不存在“英国仲裁法院”这一机构。根据中国法律,《协议》第17.7条并非有效的仲裁条款。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系以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在根据与JAC公司之间的《协议》对JAC公司所有的飞机进行机身维修保养时产生腐蚀损害,造成飞机全损,其作为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JAC公司进行赔偿后,现向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行使代位赔偿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系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应根据保险人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所代位的被保险人JAC公司与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协议》法律关系确定案件管辖。涉案《协议》第17.7条约定“如果相关争议或异议最终根据英格兰法律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则相关仲裁程序的裁决必须由英格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裁决”。该约定具有不确定性,不能体现缔约双方已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明确一致的意思表示。现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代位JAC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仍尚未就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达成明确一致意见,该案应依据法院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确定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案应由涉案《协议》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原审被告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属原审法院辖区,且该案系涉外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具有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