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执7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Y77W195,地址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人。
被执行人:陈时人,男,1973年2月2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12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时人、***建设工程合同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时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1875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68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