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执7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Y77W195,地址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人。 被执行人:陈时人,男,1973年2月2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12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时人、***建设工程合同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时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1875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68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