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执7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时人,男,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时人、***建设工程合同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1)苏0903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陈时人支付原告***工程款、装修款合计692300元,并承担以692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被告***对被告陈时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上述债务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江苏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时人上述债务中的工程款359800元及以359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当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1、2022年3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2年3月17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
3、2022年4月15日,分别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J×××**捷豹锋湃牌汽车;车牌号为苏J×××**大通牌汽车,查封期限为贰年。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便处置。
4、2022年3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江苏银行盐城东升支行账号12×××76,冻结期限为壹年。2022年3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盐城五星支行账号11×××19,冻结期限为壹年。2022年3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中国银行盐城广电支行账号50×××53CNY0,冻结期限为壹年。2022年6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盐城龙冈支行账号32×××88,冻结期限为壹年。2022年6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盐城龙冈支行账号10×××72,冻结期限为壹年。
5、2022年6月16日,本院委托社区网格员分别至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兴龙居委会兴龙东路33号、盐城市亭湖区幸福花园5号楼803室、盐城市亭湖区国园壹城5号楼调查被执行人经济情况及人员下落,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6、2022年6月5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7、2022年7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员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2022年7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8、2022年7月18日,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