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4378号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江苏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兴龙居委会兴龙东路33号F。
法定代表人:**人。
被申请人:陈时人,男,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男,1987年5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时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时人、***名下价值72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时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2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