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01执1194号
山东天星北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辰星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济仲裁字第229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认:(一)被申请人济南辰星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山东天星北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2万元。(二)对被申请人济南辰星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反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三)案件本请求受理费用3974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济南辰星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承担,反请求受理费用11886元(被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济南辰星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承担。以上(一)、(三)项费用合计91174元,被申请人济南辰星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山东天星北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因济南辰星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天星北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19年1月4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星北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济仲裁字第2297号裁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