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民终7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树林,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高密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树林(系***丈夫),基本信息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亮,男,199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刘永亮之父),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系刘永亮之兄),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举,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阜城县古城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阜城县古城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魏春莹,镇长。
原审被告:李春生,男,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原审被告:山东正泰天润保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柏城镇苑家疃村南3488号。
法定代表人:宿敏,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住所地景县景州镇景新街被惠民渠东。
负责人:高永亮,经理。
上诉人韩树林、***因与被上诉人刘永亮,原审被告阜城县古城镇人民政府、李春生、山东正泰天润保洁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8民初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树林、***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树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树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上诉人韩树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树峰
审判员 刘万斌
审判员 崔清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文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