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泰天润保洁工程有限公司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宿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5执2624号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宿嘉。
被执行人王合静。
被执行人宿学富。
被执行人曹雪凤。
被执行人蔡国强。
被执行人山东正泰天润保洁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宿敏。
被执行人高密市信泰机械厂。
被执行人山东正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正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宿嘉、王合静、宿学富、曹雪凤、蔡国强、山东正泰天润保洁工程有限公司、宿敏、蔡国强、高密市信泰机械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进行立案,依法进行执行。
1、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法院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唤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接受调查,已实际履行xxx元。
2、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1月15日、2019年3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4月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笔录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院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
4、2019年4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正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宿嘉、王合静、宿学富、曹雪凤、蔡国强、山东正泰天润保洁工程有限公司、宿敏、蔡国强、高密市信泰机械厂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正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宿嘉、王合静、宿学富、曹雪凤、蔡国强、山东正泰天润保洁工程有限公司、宿敏、蔡国强、高密市信泰机械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依法实施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柴 军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赵新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