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执恢734号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正泰天润保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高密市信泰机械厂
经营者:***
被执行人山东正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正泰天润保洁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信泰机械厂、山东正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6)鲁0785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