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天地恒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08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朝法执字第152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向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
被执行人王雪波,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潘荔,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天地恒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住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49986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市天地恒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王雪波、***、潘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市天地恒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王雪波、***、潘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市天地恒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王雪波、***、潘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王雪波购买的,长春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高新开发区超凡大街,项目名称:丘(地)号:合同编号:0000000000698310,建筑面积:265.0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预查封。
二、预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孙伟超
执行员  雷海毅
执行员  于 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