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员。
被执行人***,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天地恒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49986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市天地恒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市天地恒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市天地恒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购买的,长春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高新开发区,建筑面积:265.0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预查封。
二、预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