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14525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博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良。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博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因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经本院催缴后,仍未按期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綦晓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耿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