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02民初1671号
原告云南职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9093F),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沙河路云时代广场3幢8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昭通新百货大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787388992T),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西街250号内。
法定代表人**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职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昭通新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职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职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原告云南职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