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生双江环卫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再生双江环卫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9471)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3民初6753号
 
原告:***,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欢,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伟,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再生双江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祥安路12号附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0869481U。
法定代表人:李文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男,中再生双江环卫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世恒,重庆新隆基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再生双江环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江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霍袁平独任审判,于202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欢与被告双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何世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7 28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损失5702.8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入职巴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作,在岗位不变,工资待遇不变情况下,于2018年7月1日变更劳动关系用工主体为中再生双江环卫有限公司,巴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018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在被告逼迫下,原告自2019年12月4日起未在被告处工作。被告的辞退行为致使原告无法领取失业金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被告双江公司辩称,1、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23日,此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为劳务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已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2、被告已为原告参加失业保险,并交纳失业保险费用,原告诉请失业保险损失无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原告已于2018年12月2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亦不存在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情形,3、被告与原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保险损失及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金额作为其损失计算标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7日,原告与重庆双江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即现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被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为原告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2021年3月22日,重庆市巴南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出具失业保险参保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原告的失业保险变更暂停参保时间为2018年12月19日,经办时间为2018年12月24日,停保原因为辞职。2021年3月26日,原告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南仲裁委)申请裁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7 28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损失5702.82元。同日,巴南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劳动合同书、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和医疗保险待遇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应提供被告对其造成损失的证据,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诉状中原告称其受被告逼迫未在被告处工作,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另原告诉请的缴纳医疗保险费金额不为原告损失,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医疗损失的证据,综上,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对其造成损失的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举示的其他证据,因对待证事实缺乏足够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霍袁平
          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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