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6986号
原告:***,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浪,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文,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再生双江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红锦大道611号荣鼎国际B幢1单元3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0869481U。
法定代表人:李文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再生双江环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吉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易雁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