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7176号
原告:游某某。
被告:某环卫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游某某与某环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游某某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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