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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某与某环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7176号 原告:游某某。 被告:某环卫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游某某与某环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游某某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