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恒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211执10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恒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五权路26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MA2Y4H0P4C。 法定代表人:**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恒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福建恒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2750元及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等值财产,并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现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恒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2750元及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