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211执10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恒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五权路26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MA2Y4H0P4C。
法定代表人:**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恒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福建恒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2750元及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等值财产,并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现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恒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2750元及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