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某某、昆明永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民终34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白族,1972年1月18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永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西段云南博富新综合建材市场2排229号。 法定代表人:***。 两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白族,1986年12月29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星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566号。 法定代表人:**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永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计量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14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144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昆明永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霞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