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民终34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白族,1972年1月18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永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西段云南博富新综合建材市场2排229号。
法定代表人:***。
两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白族,1986年12月29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星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566号。
法定代表人:**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永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计量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14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144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昆明永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霞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