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控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森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北控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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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2523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21号1号楼1单元122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东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控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18号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克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春,青海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9号2栋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胜龙、宋琳琳,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控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应缴纳案款1038863.60元、执行费12789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北控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自动履行案款1044860.64元、执行费12789元。本院已将案款6365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青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其余案款转移分配至本院(2021)青2523执484号执行案件另行处理。现通知(2021)青2523执404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