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金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恒丰宏宇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11民初412号之一
原告:贵州金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北街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贵州恒丰宏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汽车超市正二层B212。
原告贵州金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恒丰宏宇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贵州金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金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贵州金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彪
代理审判员*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猩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