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9民初1002号
原告:深圳红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上雪科技园一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39642763。
法定代表人:杨祝君,系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业勇,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逸秀新村**东方天德****1111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MDA3C。
法定代表人:黄楚哲。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业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9395.5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2973.83元(以249395.5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9月1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共计445天,为72973.82元,实际计算至被告支付完货款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其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79395.56元,第2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自2017年9月1日起,以179395.5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9月11日为88621.41元。
本案相关事实
2017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红门P863平移门(规格7.85×1.6)2套,红门P701侧小门(规格1.89×1.6)1套、红门P701侧小门(规格1.86×1.6)1套,金额共计249395.56元,产品颜色为深灰色,安装于宝安中学(集团)初中部;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的预付款,产品到达交付地点收货当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余款10%在产品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之日付清;违约责任包括被告不按期支付货款,依逾期金额按日2‰计付违约金。合同补充条款:在工程款里扣除60000元管理费给被告。原告主张其于2017年8月31日将合同项下产品安装完毕,并提交了宝安中学初中部大门照片为证,另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楚哲于其起诉后仅通过微信支付货款10000元及承诺付款的事实。
判决结果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合同书》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支付所欠货款179395.56元。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为日2‰,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鑫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红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9395.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9月1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20元,由被告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6136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816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晓 光
人民陪审员 陈 燕 清
人民陪审员 兰 秀 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莹(兼)
书 记 员 吴 雪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