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188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红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上雪科技园一巷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39642763。法定代表人:杨祝君。
被执行人:深圳市鑫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逸秀新村**东方天德****1111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MDA3C。法定代表人:黄楚哲。
申请执行人深圳红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鑫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鑫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人民币179395.56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唐 强
执行员 欧阳爱珠
执行员 刘 政 传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晓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