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异8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深圳红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上雪科技园一巷四栋B座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39642763。
法定代表人:杨祝君。
委托代理人:王淑,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男,汉族,1984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申请人二:黄炜锴,男,汉族,1995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申请人三:黄俊炎,男,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鑫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逸秀新村74号东方天德A区11楼1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MDA3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红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鑫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鑫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红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粤0309执1887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深圳红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黄炜锴、黄俊炎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深圳红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红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深圳红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百友
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
人民陪审员 胡 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俊余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