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佳奥快速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黑龙江佳奥快速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粤19民终58、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佳奥快速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310号馨悦家园小区A2栋-1-2层2号门市2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7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0年4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上诉人黑龙江佳奥快速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8126号、(2017)粤1973民初812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黑龙江佳奥快速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黑龙江佳奥快速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同意自其财产被解除保全措施后向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分期支付421479元(大写:肆拾贰万壹仟肆佰柒拾玖圆整)以了结案涉债务,(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第一笔款支付100000元,支付日期为解封黑龙江佳奥快速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账户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完毕;第二笔款支付150000元,于2018年5月10日前支付完毕,第三笔款支付171479元,于2018年6月28日前支付完毕。户名: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清溪支行,账号:44×××80);
二、如黑龙江佳奥快速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黑龙江佳奥快速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偿付本金401638元及违约金(以401638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24日起按每日1‰计算),并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三、黑龙江佳奥快速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上述第一项约定的义务后,各方关于该两案的权利义务终结,各方均不得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四、(2018)粤19民终58号一审诉讼费8380元、(2018)粤19民终62号一审诉讼费11461元均由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18)粤19民终58号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335元、(2018)粤19民终62号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368元,均由黑龙江佳奥快速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协议,(2018)粤19民终58号一审诉讼费8380元、(2018)粤19民终62号一审诉讼费11461元均由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18)粤19民终58号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335元、(2018)粤19民终62号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368元,均由黑龙江佳奥快速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各方约定本调解协议经各方或者代理人签字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各方代理人于2018年3月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且调解笔录已经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审核签名,调解协议于该日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