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4735号
原告:路春荣,女,汉族,1954年8月10日出生,住商河县,
法定代理人:邸某,系原告之子,男,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迪,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银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东区新宇路南首齐鲁软件大厦1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061774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奇,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路春荣与被告山东银桥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路春荣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春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路春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路春荣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