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桥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2民初8784号
原告:***,女,195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苗兴国,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山东银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飞飞(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进庆,该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男,199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以上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苗兴国、山东银桥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0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苗兴国、山东银桥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苗兴国、山东银桥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苗兴国、山东银桥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