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892号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生活家园85号楼1单元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5431183J。
法定代表人:王常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山东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银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东区新宇路南首齐鲁软件大厦1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06177488。
法定代表人:李元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彬,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奇,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华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银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物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被告(反诉原告)银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彬、明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物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银桥公司将新生活家园小区的物业项目的经营权及管理权交还给物华公司;2.判令银桥公司将物华公司的财务公章、财务账本及新生活家园小区物业资料交还给物华公司;3.判令银桥公司将物华公司的车牌号为鲁A×××××五菱牌小型轿车及车牌号为鲁A×××××威志牌小型轿车返还物华公司;4.判令银桥公司返还物华公司新生活家园小区物业费用暂计420万元(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还涉案物业项目的经营管理之日);4.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银桥公司承担。诉讼中,物华公司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银桥公司将物华公司的财务公章、财务账本及新生活家园小区物业资料交还给物华公司;2.判令银桥公司将物华公司的车牌号为鲁A×××××五菱牌小型轿车及车牌号为鲁A×××××威志牌小型轿车返还物华公司;3.判令银桥公司返还物华公司新生活家园小区物业费用420万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银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25日,物华公司与银桥公司签署《协议书》,约定:物华公司管理的所有的物业项目(新生活家园、盛福安置区项目)自2018年3月1日起由银桥公司接管。协议签订后,物华公司将新生活家园小区物业项目交付银桥公司,并将物华公司的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新生活家园小区的相关物业资料、车牌号为鲁A×××××及鲁A×××××两辆小型轿车均交付给银桥公司。自2018年3月1日起至今,新生活家园小区一直由银桥公司经营管理,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也由银桥公司收取。现该《协议书》经已生效的(2019)鲁0191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认定为无效。物华公司多次要求银桥公司交还涉案物业项目经营管理权及相关物业资料、涉案车辆,并要求银桥公司扣除成本支出后将其收取的物业费用退还物华公司,银桥公司一直置之不理。物华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银桥公司辩称,物华公司要求银桥公司将新生活家园小区物业项目的经营权及管理权交还物华物业公司,没有事实依据。2019年9月3日,济南高新区舜华街道新生活家园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生活家园居委会)发布《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解聘物华公司,将通过公开招标,由评审小组推荐两家物业公司,提交业主大会投票确定新物业。2019年9月12日,新生活家园居委会向物华公司出具《关于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要求物华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前交接物业相关事项,办理退出手续。2020年8月1日,经业主大会投票确定的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公司)进驻新生活家园小区,接管了物业服务工作。新生活家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现为银丰公司,物华公司和银桥公司现均没有新生活家园小区物业项目的经营权及管理权。物华公司要求银桥公司交还财务公章、财务账本及物业资料等诉讼请求,业经生效判决予以驳回,物华物业公司重新起诉,不应支持。物华公司在2019年5月起诉银桥公司要求确认《协议书》无效一案【案号:(2019)鲁0191民初2670号】中,物华公司的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银桥公司返还新生活家园、盛福安置区涉及的全部物业资料、财务账本、资金物品;判令银桥公司返还物华公司公章。本院判决驳回了物华公司的上述两项诉讼请求,该判决业已生效。本案中,物华公司的诉讼请求与上述案件两项诉讼请求重复,在其诉讼请求已被生效判决驳回的情况下,物华公司再次提出该诉讼请求,显然属于重复起诉,法庭应予以驳回。此外,银桥公司并未接收过物华公司的鲁A×××××五菱牌小型轿车和鲁A×××××威志牌小型轿车,物华公司要求银桥公司返还两辆轿车,没有事实依据,不应支持。物华公司要求银桥公司返还新生活家园小区物业费42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双方签署《协议书》至2019年6月25日新生活家园居委会指派银桥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期间,仅是派人参与新生活家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其对财务并不掌控,业主所交物业费均在物华公司账上,物华公司要求银桥公司返还已收物业费,没有依据。2019年6月25日,新生活家园居委会指定银桥公司对新生活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此后银桥公司对新生活家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系受新生活家园居委会指派,而非受物华公司委托,因此,2019年6月25日后银桥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与物华公司无关,物华公司无权要求银桥公司返还。此外,新生活家园居委会2019年9月3日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已表决通过解聘物华公司,并于9月12日通知物华公司于11月11日前交接物业相关事项并办理退出手续。2020年8月1日,业主大会选聘的银丰公司入驻新生活家园小区。物华公司已被解聘,新的物业公司已入驻,物华公司与银桥公司现均已无对新生活家园小区的物业管理权,银桥公司无法向物华公司交还物业管理权。因此,物华公司要求银桥公司返还至实际交还新生活家园小区物业经营管理权之日的物业费,没有依据。综上,物华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要求物华公司明确第三项诉讼请求的详细计算方式、计算依据及对应证据。
银桥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物华公司向银桥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报酬10万元;2.反诉案件受理费由物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25日,银桥公司与物华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物华公司所管理的所有物业项目自2018年3月1日起由银桥公司接管,双方原有资产各自管理,每年年底根据双方认可的项目财务状况,经营产生的利润预留20%下年度储备金后,剩余利润按照双方各50%比例进行分配。上述协议签订后,银桥公司即派人入驻案涉新生活家园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投入资金,解决了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生活及消防用水问题、盗窃猖獗问题、绿化问题、房屋漏水等诸多物业管理难题,物业管理步入正轨,经营良好。2019年5月,物华公司起诉银桥公司,主张双方签署的上述《协议书》无效,本院作出判决,认定协议无效。现物华公司向银桥公司主张返还2018年3月1日至银桥公司交还新生活家园小区物业管理权之日的物业费420万元。物华公司的该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应支持。此外,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物华公司应对协议无效的后果承担责任。银桥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付出了人力和物力,物华公司理应向银桥公司支付合理报酬。银桥公司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物华公司辩称,银桥公司要求物华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报酬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银桥公司主张物业管理服务报酬,应举证证明其管理涉案小区的人员名单、从事的岗位、工作内容及到岗时间。银桥公司在(2019)鲁0191民初2670号案件中承认其委派了一名财务人员。无论是银桥公司在2670号案件中自认的派驻了财务人员,还是银桥公司自认2019年6月25日收取涉案小区物业费的情况,都证明涉案小区的物业资料及财务账本掌控在银桥公司手中。若银桥公司无财务账本及物业资料,如何得知业主信息及业主缴费情况。业主交付物业费的时间、金额都不确定,有的提前交,有的事后补交,有的月付,有的年付,还有不付的,情况多样且复杂。银桥公司不掌控物业资料和财务账本的情况下,根本开展不了后续工作。银桥公司掌控了新生活家园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的财务收益,侵占了物华公司的财产,故意隐匿财务账本及物业资料,却要求物华公司支付其管理新生活家园小区期间的报酬明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银桥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12日,物华公司与银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立案受理。物华公司请求:1.确认物华公司与银桥公司2018年2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2.判令银桥公司返还新生活家园、盛福安置区涉及的全部物业资料、财务账本、资料物品等;3.判令银桥公司返还物华公司公章;4.判令银桥公司赔偿物华公司的经济损失540685.88元;5.本案诉讼费由银桥公司承担。银桥公司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物华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经营利润分成12万元(暂估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2.反诉费由物华公司承担。2019年9月12日,本院作出(2019)鲁0191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2月25日物华公司与银桥公司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方(物华公司)、乙方(银桥公司),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所管理的所有物业项目(新生活家园、盛福安置区项目)自2018年3月1日起由乙方接管,双方原有资产各自管理,每年年底根据双方认可的项目财务状况,经营产生的利润预留20%下年度储备金后,剩余利润按照甲乙双方各50%比例进行分配。乙方委派朱立军全面负责甲方现有物业项目的管理和决策。甲方于2018年3月1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协议签订后,银桥公司对新生活家园小区物业进行管理,后双方发生纠纷引起诉讼。2019年5月12日,齐鲁晚报A10版刊登公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10月12日核准的物华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声明作废”。2019年5月14日,齐鲁晚报刊登公告“物华公司不慎丢失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编号:91370100755431183J)法人章(法人:王常军)各一枚,声明作废”。本院认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物华公司与银桥公司签订的协议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物华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就涉案协议对新生活家园、盛福安置区涉及的物业资料、财务账本、资金物品、物华公司公章进行了交付,亦无证据证明上述资料物品的具体情况,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物华公司主张银桥公司返还物业资料、财务账本、资金物品及物华公司公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判决:一、确认物华公司与银桥公司于2018年2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二、驳回物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银桥公司的反诉请求。银桥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银桥公司以拟与物华公司就协议书所涉事宜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4月6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鲁01民终5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银桥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现已生效。
2019年6月21日,物华公司挂失印件,变更公司账户及网银密码,在齐鲁银行济南高新支行转账支出单位印鉴挂失、变更费用20元,网银USBKEY工本费50元,取回其公司公章控制权。
2019年6月25日,新生活家园居委会向业主发布《告知书》,载明:2018年3月新生活家园小区的物业公司物华公司将物业服务转包给第三方(银桥公司),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由银桥公司负责接管,并签订了协议。对此,物华公司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近段时间,因物华公司以协议无效为由起诉银桥公司,造成小区出现管理滞后,物业员工消极怠工现象。并且,由20%以上业主签名申请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公司。针对以上情况,现告知:一、为保证小区物业管理正常运作,要求在新物业进驻前,银桥公司继续对新生活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银桥公司也表态承诺:认真负责、积极工作,做好现阶段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直到与新物业交接。二、决定启动召开业主大会的程序。三、现招募业主大会工作人员。此后,银桥公司对新生活家园小区继续进行物业管理。2019年8月1日,新生活家园居委会向银桥公司出具《授权书》一份,载明:关于新生活家园小区项目,物业管理涉及的水、电费授权银桥公司进行代收代缴,物业费按照与原物业签订的合同进行收取。特此授权,本授权书自2019年8月1日起至选聘新物业止。
2019年8月20日至9月1日,新生活家园小区召开业主大会,解聘物华公司。2019年9月12日,新生活家园居委会向物华公司出具《关于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通知物华公司解除与其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要求物华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前交接物业相关事项,终止物业服务合同,配合新生活家园环境与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办理退出手续,并履行交接义务。
2020年6月12日至6月21日,新生活家园小区召开第一届第二次业主大会,大会决议:选聘银丰公司。2020年6月22日,新生活家园居委会发布《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解聘物华物业公司,将通过公开招标,由评审小组推荐两家物业公司,提交业主大会投票确定新物业。2020年7月28日,新生活家园居委会向物华公司发出《关于物业移交的通知函》,载明:“新生活家园小区通过公开招标评出两家候选物业,并于2020年6月12至2020年6月21日召开新生活家园业主大会,依据相关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投票,业主大会决议:选聘银丰公司为新生活家园小区物业服务公司,通过新生活家园小区业主自治章程。为保证新物业顺利接管进驻,请物华公司配合新生活家园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根据移交资料清单履行交接义务,请于2020年8月1日前完成交接手续,过期视为自动放弃”。2020年7月29日,物华公司通过山东齐鼎律师事务所发函答复,称:新生活家园小区物业项目自2018年3月1日起至今一直由银桥公司经营管理,《银丰新生活家园承接查验移交资料清单》中载明的相关物业资料均在银桥公司,双方为此产生诉讼,物华公司现阶段无法配合完成交接,新生活家园居委会应向银桥公司致函要求其配合完成交接,望新生活家园居委会对新物业和银桥公司办理的交接进行监督。2020年8月1日,银丰公司接管涉案小区物业服务。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打印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打印件载明新生活家园居委会与银丰公司委托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为2020年7月31日至2022年7月30日。
另查明,车牌号为鲁A×××××的五菱牌小型汽车现登记在物华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A×××××的威志牌小型汽车现登记在物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常军名下。物华公司主张上述两辆车均在银桥公司控制之下,停放于新生活家园小区地下车库。
再查明,2003年10月3日、2006年11月1日,案外人山东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通公司)与物华公司分别就新生活家园南区、北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两份,约定:南区建筑面积为18万平方米,其中含联排别墅住宅3.5万平方米,高层3.6万平方米;北区建筑面积19.7万平方米,其中含联排别墅住宅4.5万平方米,高层12.8万平方米。普通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元,联排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小高层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收取物业费。物华公司主张若按所有业主全额付费计算,新生活家园小区的每年的物业费用为5793895.32元,车辆服务费用为509460元。
诉讼中,物华公司提交山东正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公司)民事起诉状复印件一份、正元公司催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山东联众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催款函一份、转账记录截图打印件一张、本院作出的(2020)鲁191民初5472号、5471号、545号、5467号、6120号、6119号、6118号、6116号、6117号、6121号、6122号、6115号民事判决书共12份、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1202号、1204号、1190号、1201号、1221号、1178号、仲裁裁决书共6份、本院收据一张、转账记录截图打印件一张、结案通知书打印件7份、押金收据17张、转账记录截图打印件17张、收条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17份,主张银桥公司在经营管理新生活家园小区期间,收取物业费后拒不支付保安服务费、电梯维保费及2019年5月、6月工人工资,拒不退还装修押金,致使物华公司需支出保安服务费185000元、电梯维保费209049元、工人工资171205.61元,退还装修押金56400元,损失共计621654.61元。
物华公司主张银桥公司在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区间为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银桥公司辩称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24日。双方均认可银桥公司在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区间为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双方均认为上述陈述的时间有重复,在此期间,两公司共同提供物业服务。
关于双方主张的上述期间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形式,物华公司陈述:原物华公司从事的是绿化、保洁、客服等物业服务,电梯维保及保安外包给了正元公司和联众公司;财务方面一直不管,2019年3月前仅有物华公司财务人员王健民代收过物业费,但收取的物业费统一交给银桥公司财务人员刘军、杨涛,物华公司的财务章及公司账户一直在银桥公司掌控之下,直至2019年6月21日,物华公司挂失印件,变更公司账户及网银密码,才取回了公司账户控制权。银桥公司陈述:主要是物业的管理业务,但不包含财务管理,解决了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生活及消防用水问题、盗窃猖獗问题、绿化问题、房屋漏水等物业难题。管理形式为银桥公司联系协调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及业主协调解决问题,派驻工作人员,主要是一名经理及几名相关辅助人员协助物华公司原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处理相关问题,这几个人是银桥公司聘用代表公司过去的。
物华公司主张自2018年3月将新生活家园小区物业转包给银桥公司托管后,物华公司的财务章及公司账户等均由银桥公司掌控,银桥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关于向业主收取费用情况,物华公司陈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银桥公司收取物业费及停车服务费、水电费,物华公司没有收取过。银桥公司辩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所有的物业、水电、停车服务费等费用均由物华物业原工作人员按照原物业费收取方式进行收取,具体谁收取的,仅知道王健民收取过,转到王希梁、刘娟个人账户,物华公司在支出费用时发现账户没有资金,与收取的物业费数额对不上,由此发生纠纷;自始至终,银桥公司没有收取过任何物业费用;自2019年6月25日,居委会委托银桥公司代管至向银丰公司交接期间,属于过渡期,银桥公司就费用收取无法取得控制权,故暂时采取工作人员代收代支的方法,即由工作人员收取物业费再支出相关水电、垃圾清运、电梯维保等物业成本,代收物业费,代支物业成本;无论是收了多少收的什么费,银桥公司没有收进自己账户,可能该部分需要待结算。
物华物业公司主张2019年6月21日取回公司账户控制权,就自此之后其有无收取费用,物华公司陈述: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21日期间银桥公司财务人员一直掌控使用物华公司账户,物华公司原工作人员收取的物业费打入公司账户后,也由银桥公司支配。2019年6月21日,物华公司在齐鲁银行挂失印鉴及网银密码,取回了公司账户的使用权。因涉案小区经营权在银桥公司手中,物华公司留职的工作人员都听银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命令,所以物华公司取得公司账户控制权后,物华公司没有收取过任何费用,也没有任何进账。2019年5月14日前,银桥公司使用物华公司的财务章、公章及营业执照正副本,2019年5月14日物华公司挂失财务章公章之后,另行新办了备案登记的公章及财务章。但2019年5月14日后,银桥公司仍使用物华公司挂失的财务章向业主开具物业费收费收据、装修押金收据。
银桥公司主张为物华公司在涉案新生活家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输出,主要包括:第一,由银桥公司协调解决水电问题,原新生活家园小区供水供电问题存在严重问题,银桥公司协调解决了长期不能解决的供水供电问题。第二,银桥公司解决了电梯维修等多年无法解决的问题以及房屋漏水维修难题。第三,银桥公司联系解决小区绿化及垃圾清运问题。第四,银桥公司管理下,极大解决了小区治安问题,盗窃等案件大幅减少,赢得了业主信任。物华公司辩称银桥公司派驻了财务人员对涉案小区财务进行管理,涉案小区的电梯维保是物华公司与正元公司签订的维保合同,由正元公司负责电梯日常维保,并不是银桥公司负责;小区保安是物华公司与联众公司签订合同,由联众公司负责,也不是由银桥公司负责;物华公司2018年与银桥公司签订协议系因其法定代表人王常军身体原因需要休养,并非银桥公司所称的原因。银桥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物华公司找银桥公司合作系因其对新生活家园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不能满足小区业主要求,小区业主要求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在此情况下,物华公司才找到银桥公司;银桥公司参与物业管理后,指派了管理人员,并未派出财务人员,银桥公司对合作期间的经营情况不了解;多次要求物华公司提供财务报表,要求根据协议书结算银桥公司应当分得的利润,物华公司一直未提供。双方合作后,财务人员是物华公司王希梁,他一直是物华公司的财务人员。
关于物华公司主张的物业费用420万元,物华公司计算明细如下:计算时间为自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共计29个月,计算方式为9139864元-5532121元+621654=4229397元。(一)新生活家园小区收入暂计为9139864元,包括:1.物业费收入:5793895元*60%/12个月*29个月=8401147元;2.停车服务费及车位费:509460元*60%/12个月*29个月=738717元。(二)新生活家园小区支出费用暂计为5532121元,包括:1.工人工资及保险:171205.61元/2个月*29个月+1255元*18人*29个月=3137591元;2.保安人员工人工资:59400元*29个月=1722600元;电梯维保费:(148440元+9600元)/12个月*29个月=381930元;垃圾清运:每月10000元*29个月=290000元。(三)因银桥公司收取物业费后不支付,需物华公司支付的涉案小区的支出费用621654.61元,包括:1.保安服务费185000元;2.电梯维保费209049元;3.工人工资171205.61元;4.退还装修押金56400元。银桥公司辩称:1.自2019年6月25日后,物华公司未对涉案小区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没有任何物业管理支出,都是由银桥公司根据居委会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华公司无权就2019年6月25日后的物业费主张权利。退一步讲,即便物华公司主张权利,也应向物业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不应向银桥公司主张任何权利。2.物华公司提供的计算明细,无论是收入还是支出均没有任何依据,仅凭业主户数,推断全额收取的情况下得出的计算数额,但物华公司要求银桥公司返还已经收取的物业费,银桥公司没有收取物业费,即便收取了也不应按全部业主均缴纳物业费来推断收取数额。3.计算明细第三项,物华公司支出涉案小区的支出费用,是物华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应负的责任与义务,该项义务不应由银桥公司承担。因银桥公司未收取物业费,没有享受权利,也不是物业管理的合同义务人,不应由银桥公司承担。物华公司主张其并非按照涉案小区业主全额交付物业费的标准计算,而是参考《山东省住宅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空置房屋物业费用不超过60%的标准,按照业主缴纳率60%的计算标准计算的物业费、停车费等,支出部分中工人工资及保险是按照其提交的证据七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所涉2019年5、6月份18名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计算得出,保安人员及电梯维保费用是按照证据七催款函计算的,正元公司向物华公司主张的电梯维保费包含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的电梯维保费用。
本院认为,物华公司与银桥公司于2018年2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业经生效判决认定无效,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以得出,自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涉案新生活家园小区物业管理混乱。物华公司要求银桥公司交还物华公司财务公章、财务账本及物业资料,但其该项诉讼请求已在生效判决中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而在本次诉讼中,物华公司主张其财务公章、财务账本及物业资料在银桥公司处,但自认并未办理相应交接,银桥公司辩称从未收到,物华公司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物品现在银丰公司处,因此,即便上述物品不在物华公司处,其无法完成对新物业银丰公司的物业移交任务,该责任理应由违法转包涉案小区物业服务的物华公司承担,故对物华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物华公司要求银桥公司返还车牌号为鲁A×××××五菱牌小型轿车及车牌号为鲁A×××××威志牌小型轿车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车牌号为鲁A×××××的威志牌小型汽车登记在物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常军名下,而非物华公司名下,物华公司并非所有权人,其无权要求返还。物华公司主张上述两辆车均在银桥公司控制之下,但其仅提交视频录像予以证明,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即便两辆车停放于新生活家园小区地下车库,亦无法证明其受银桥公司控制。物华公司主张已将钥匙及车辆行驶证等手续交由银桥公司,但银桥公司不予认可,且双方均认可并未办理车辆交接手续。故对物华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物华公司及相关权利人可对涉案车辆自行处理。
关于物华公司要求返还新生活家园小区物业费用4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首先,应明确物华公司主张的费用范围。其次,应明确该费用是否由银桥公司代为收取。最后,应确定银桥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第一,关于物华公司主张的费用范围问题。物华公司该项诉讼请求虽表述为“新生活家园小区物业费用”,但根据其提交的计算明细可知,其主张的费用并非单指物业管理服务费,还包括新生活家园小区收入(包括物业费收入、停车服务费及车位费)、支出费用(包括工人工资及保险、保安人员工人工资、电梯维保费、垃圾清运费)、因银桥公司收取物业费后不支付而需物华公司支付的涉案小区的支出费用(包括保安服务费、电梯维保费、工人工资、退还装修押金)。
第二,关于该费用是否由银桥公司代为收取问题。庭审中,银桥公司认可2019年6月25日至2020年7月31日涉案小区的物业费由其代为收取,本院予以确认。银桥公司认可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物华公司将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交由银桥公司进行托管,但称相应的物业费用均由物华公司收取,银桥公司并未收取。根据物华公司提交的证据可知,2019年5月12日,物华公司登报挂失其营业执照正副本,同年5月14日登报挂失公章、财务章及发票专用章,但登报挂失后,银桥公司仍使用物华公司挂失的财务章向业主开具物业费收费数据、装修押金收据等,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足以证明在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24日托管期间,涉案小区物业管理混乱,物华公司公章、财务章及营业执照管理混乱、物业费收取主体杂糅,并不明晰,难以判断。
第三,关于银桥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问题。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结合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合作模式系物华公司将涉案小区物业服务交由银桥公司接管,双方原有资产各自管理,每年年底根据财务状况进行利润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期间费用的收取主体及具体的收取情况,物华公司对于收费主体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2019年6月25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物业管理情况,银桥公司认可涉案小区的物业费由其代为收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物华公司提交的录音、法律文书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具体收费情况,其要求银桥公司返还的数额并非全是物业服务费,其明确的计算明细加减项存在重复。对物华公司要求银桥公司返还420万元费用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银桥公司要求物华公司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24日的物业服务报酬10万元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以确定,上述期间,物华公司委托银桥公司接管新生活家园小区物业服务,银桥公司的确为此提供了部分物业管理服务。银桥公司明确其主张的物业服务报酬10万元系估算得出,没有提供针对性证据加以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银桥公司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银桥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山东银桥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反诉原告山东银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夏 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薛远婷
书 记 员 郭 蕊